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82民初2594号
原告:***,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龙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西门外村龙门路73弄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9949710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
原告***与被告慈溪龙泰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