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681民初3818号
原告:***正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榜山镇平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0983284178。
法定代表人:洪惠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鹏,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贵洋,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海澄镇仓头村优墩**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075008605E。
法定代表人:曾艳红,总经理。
被告:**学,男,汉族,1987年10月15日出生,住龙海市。
原告***正健身有限公司与被告***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正健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洪河根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方艺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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