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81民初2560号
原告:龙海市旭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港尾镇斗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59599180XB。
法定代表人:阮志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鹏、福建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贵洋、福建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海澄镇仓头村优墩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075008605E。
法定代表人:曾艳红,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龙海市旭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龙海市旭诚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海市旭诚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海市旭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89元,减半收取计3944.5元,由原告龙海市旭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庄伟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方艺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