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榏建鑫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龙海市隆教畲族乡新厝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681民初1755号
原告:福建鑫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海区海澄镇崎沟村铺顶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075008605E。
法定代表人:曾艳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惠贞,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海市隆教畲族乡新厝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龙海市隆教畲族乡新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68177293265XQ。
法定代表人:蓝加强,村主任兼书记。
原告福建鑫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飞公司”)与被告龙海市隆教畲族乡新厝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厝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惠贞,被告新厝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蓝加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鑫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059543.2元以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14日,被告确定原告为隆教畲族乡新厝村村容村貌及环境治理工程的中标人。为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9月1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村容村貌及环境治理工程(具体详见招标人所提供的施工图纸、有关设计更改通知、答疑纪要、工程量清单或工程预算审核书及编制说明);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有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工期总日历天数110天,签约合同价为1774299元。采用固定总价加风险包干的形式;工程款支付(12.4.3):工程进度款(不含设计变更的调整和发包人中间签证增减费用、暂列金额等)每月由承包人报送已完成工程量报表经监理单位审定后并经发包人7天内审核后支付进度款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归档资料后发包人应支付至合同价款(扣除甩项造价)的90%(不含设计变更的调整和发包人中间签证增减费用、暂列金额等);余下部分待竣工结算完成支付至工程款总造价的97%,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退还时间为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后退还,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合同签订后,涉案工程于2018年9月23日开工建设。施工过程中,被告要求原告变更混凝土路面厚度,双方遂于2018年10月17日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对原设计所有道路混凝土路面厚度由100㎜厚改为200㎜厚(工程签证单:编号01),工程增加项目由原告按工程签证单进行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原告提供结算清单,最终结算金额以原告提供价优惠10%,经第三方结算审核后由被告付给原告。2018年11月15日,经村委现场负责人即村民反映原设计有部分村民巷口及祖厝祠堂遗漏,经被告研究并同意再增加未设计的工程量,即道路增加至全面覆盖。2019年1月10日原合同设计范围内的工程竣工验收同时交付使用,被告于2020年4月28日委托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合同设计范围内的工程进行结算审核,核对工程造价2124407元。2021年12月28日,被告对2018年11月15日新增加的工作联系单进行确认,确认施工面积为8852平方米,并同意根据合同单价(每平方米60.1元)给予确认,即增加工程款人民币532005.2元。综上,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为人民币2656412.2元,被告仅支付原告工程款1596869元,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059543.2元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如原告所请。
被告新厝委员会辩称,承包方是由承包我们水泥项目,原告举证的材料我们需要现场核对。村委会规定2.5米内村里出资,原告增设的项目已经超过2.5米,增设部分由村民自己出资,据村民所述,有给施工方款项。且有些是村民自己的庭院我们不纳入预算内,村里是不出资的,应该扣除该部分。我方申请施工方跟我们去现场核对数量再进行结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隆教畲族乡新厝村村容村貌及环境治理工程。2018年9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村容村貌及环境治理工程(具体详见招标人所提供的施工图纸、有关设计更改通知、答疑纪要、工程量清单或工程预算审核书及编制说明);工期总日历天数110天,签约合同价为1774299元。采用固定总价加风险包干的形式。专用条款12.4.4约定:工程进度款(不含设计变更的调整和发包人中间签证增减费用、暂列金额等)每月由承包人报送已完成工程量报表经监理单位审定后并经发包人7天内审核后支付进度款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归档资料后发包人应支付至合同价款(扣除甩项造价)的90%(不含设计变更的调整和发包人中间签证增减费用、暂列金额等);余下部分待竣工结算完成支付至工程款总造价的97%,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施工。2018年10月17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对原设计所有道路混凝土路面厚度由100㎜厚改为200㎜厚(工程签证单:编号01)。工程增加项目由原告按工程签证单进行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原告提供结算清单,最终结算金额以原告提供结算价优惠10%,经第三方结算审核后由被告付给原告。施工过程中,原告向监理机构、被告发出《工作联系单》(编号002),报批因经村委现场负责人及村民反映原设计有部分村民巷口及祖厝祠堂遗漏,经村委研究并同意增加未设计的工程量并路面宽度增加至全部覆盖。监理机构及被告对上述联系单签名盖章予以确认。2019年1月10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同时交付使用。2020年4月28日,被告委托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合同设计范围内的工程进行结算审核,核定工程造价2124407元。过后,原告向监理机构、被告发出《工程签证单》,报请被告根据联系单002确认合同外的工程量为8852平方米,并按合同单价予以计算。监理机构及被告对上述签证单签名盖章予以确认。庭审过程中,原、被告确认合同单价为60.1元/平方米。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596869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效力性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原、被告对合同内工程造价无异议。被告对合同外增项工程工程量有异议,抗辩增项部分超出原定的路面2.5米范围,应由村民自行出资。对此本院认为,原告已提供由监理机构及被告确认的《工作联系单》、《工程签证单》及相应的施工明细证明其增项部分工程量已经被告确认。被告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抗辩,故不予采纳。因此,本院确认案涉增项部分工程造价为532005.2元(8852平方米×60.1元/平方米)。案涉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且工程缺陷责任期已届满。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包含质量保证金)1059543.2元【合同内造价2124407元+增项部分造价532005.2元-已付1596869元】及从起诉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诉求于法有据,可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龙海市隆教畲族乡新厝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鑫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105954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59543.2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36元,由被告龙海市隆教畲族乡新厝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上四份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熊雯雯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