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12057号之三
原告厦门同安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的(2021)闽0203民初1205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的(2021)闽0203民初1205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2021)闽0203民初1205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第二页第六、七行“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补正为“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二、(2021)闽0203民初1205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第十五行“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补正为“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三、(2021)闽0203民初12057号民事判决书第八页第十行“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补正为“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
审 判 员 吴彩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代书记员 黄慧颖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