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海区隆教畲族乡新厝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681执27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海区海澄镇崎沟村。
法定代表人:曾艳红,总经理。
被执行人:漳州市龙海区隆教畲族乡新厝村村民委员会(变更前名称为:龙海市隆教畲族乡。
法定代表人:蓝加强,村主任兼书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州市龙海区隆教畲族乡新厝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闽0681执27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林赫频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碧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