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鲁1191行初6号
原告山东明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高新二路香河科技大厦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673936897。
法定代表人刘亮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彦飞,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临沂路269号农检中心14楼。
法定代表人杨为国,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培祥,日照市东港区应急管理局安监大队大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明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加处罚款一案中,经和解,原告山东明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明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明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应急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明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范 蓉
人民陪审员 张纪方
人民陪审员 王海洋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周思思
书记员张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