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鲁1102行审77号
申请人日照市东港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莒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102MB2859054T。
法定代表人杨为国,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培祥,日照市东港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山东明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高新二路香河科技大厦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673936897。
法定代表人刘亮树,总经理。
申请人日照市东港区应急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山东明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应急罚〔2019〕49-1号罚款决定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海鹏
审判员 赵家娜
审判员 石玉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郑丽慧
书记员李佳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