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102执恢29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明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富阳路与高新二路交汇香河科技大厦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673936897。
法定代表人:刘亮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立刚,日照东港扶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山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原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刘家湾赶海园桥东头楼区第13户,现住所地不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98678899U。
法定代表人:陈水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明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房地产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8)鲁1102民初46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明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违约金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56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案于2021年11月5日作出(2020)鲁1102执恢535号之五执行裁定书,拍卖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山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xxxxz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6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由申请执行人支取377560.5元并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8)鲁1102民初469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山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山东明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杨永彬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