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明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夏楷房地产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102民初7874号之一
原告:山东明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富阳路与高新二路交汇香河科技大厦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673936897。
法定代表人:**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工作人员),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山东夏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刘家湾赶海园桥东头楼区第13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98678899U。
被告:***,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山东明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夏楷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原告同时申请以案外人**和原告法定代表人**树名下的房产提供保全担保,本院于同日作出(2017)鲁1102财保69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登记在被告山东夏楷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被告***名下的车辆和存款、登记在担保人**名下和登记在担保人**树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原告起诉后本院作出(2017)鲁1102民初7874号民事判决书、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1民终1001号民事判决书。现原告山东明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该案已审结为由,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担保财产解除查封申请,要求将上述财产予以解除查封。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担保财产解除查封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登记在担保人**名下位于日照市(水晶城)035幢01单元01-701号、720号、房产证号为20××80号、20××86号的房产予以解除查封;
二、将登记在担保人**树名下位于老城区“利华商业步行街”北段001幢04单元202号、房产证号为20××02号的房产予以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金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