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312执保416号
申请人:***,男,1976年1月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
被申请人:临沂同辉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化武路与陶然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069970769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临沂同辉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沂同辉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价值25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同辉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价值25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续封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