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民初6527号
原告:临沂同辉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化武路与陶然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陈永刚。
被告:山东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刘前垒,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临沂佳鑫双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办事处通达路与学府路交汇处西侧
法定代表人:沈如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同辉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佳鑫双语学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12月22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同辉消防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佳鑫双语学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临沂同辉消防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段欣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