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1031号
原告:临沂同辉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庄区盛庄街道化武路于陶然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陈永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清华,山东正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红旗路73号1楼。
法定代表人:刘前垒,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佳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办事处通达路与学府路交汇处佳鑫双语学校院内。
法定代表人:黄二光,山东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同辉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佳鑫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临沂同辉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同辉消防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同辉消防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临沂同辉消防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仁举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