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华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503执保3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市河口区济**军区黄河**角洲生产基地**团**分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590294145。
法定代表人:张宝玉,董事长。
被保全人:山东华禹水利工,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刘庄水库**侧庄水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90328486E。
法定代表人:王学慧,董事长。
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冻结存款的裁定,冻结了山东华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现因解除申请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被保全人山东华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临沂沂蒙支行账户存款30×××00.00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亚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