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23财保512号
申请人:***,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被申请人:**,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被申请人:***,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被申请人:山东华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山东华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沂水县富官庄镇石匣村的石头一宗,保全价值2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就地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山东华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沂水县富官庄镇石匣村的石头一宗,查封扣押期限二年,自2018年9月27日至2020年9月26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沂水县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