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华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03民初960号
原告: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生产基地二团七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59029414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刘庄水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90328486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9.25元,减半收取计2854.63元,由原告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