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安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宏安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1105号

原告:山东宏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东高生活区**楼**营业房东数第**。

法定代表人:李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丕娟,女,山东宏安建设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原告山东宏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宏安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宏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宏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凌燕

审 判 员  王云波

人民陪审员  孙守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