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1105号
原告:山东宏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东高生活区**楼**营业房东数第**。
法定代表人:李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丕娟,女,山东宏安建设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原告山东宏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宏安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宏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宏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凌燕
审 判 员 王云波
人民陪审员 孙守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