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2921民初529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县。
被告:甘肃林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甘肃省临夏市青年路2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县民主乡。
原告***诉被告甘肃林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再进行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3元,减半收取计106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永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