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林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林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2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29民初1号
原告:甘肃林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临夏市东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1。
被告:**2,住甘肃省临夏市。
被告:**,住甘肃省临夏市。系**2妻子。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某1,住甘肃省临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2,系徐某1之子。
原告甘肃林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2、**,第三人徐某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甘肃林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林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林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甘肃林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22209.16元,减半收取计161104.58元,由甘肃林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甘肃林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得胜
审判员 苏晓华
审判员 周 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孟 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