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2924民初487号
原告:***,男,生于1963年3月1日,东乡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甘肃省广河县买家巷镇买家巷村康家河82号。
被告:甘肃林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光华路大河家园九栋2103号。
法定代表人:韩齐强,男,系公司经理。
被告:广河县水务局。住所地住广河县城关镇石那奴桥头
法定代表人:马正云,系该局局长。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广河县水务局将阿力麻土兰家村堤管项目发包给被告甘肃林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甘肃林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期间,从原告购买砂石料。原告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年底在二被告的工程上供应砂石料。供货结束后,第二被告甘肃林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施工负责人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于2017年6月20日前付清,但二被告至今没有清偿。后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再三相互推脱,至今不予支付。为此依法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预收诉讼费158元,退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登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