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2924民初488号
原告:***,男,生于1981年3月1日,回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甘肃省临夏市枹军镇江牌村何一社1号。
被告:甘肃林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光华路大河家园九栋2103号。
法定代表人:韩齐强,男,系公司经理。
被告:广河县水务局。住所地住广河县城关镇石那奴桥头。
法定代表人:马正云,系该局局长。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钢管租赁款1434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广河县水务局将阿力麻土兰家村堤管项目发包给被告甘肃林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甘肃林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期间租赁原告钢管,租赁结束后第二被告甘肃林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项日施工负责人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总计拖欠原告租货费14347元。后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再三相互推脱,至今不予支付。为此依法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预收诉讼费158元,退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登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