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29民终3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林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住甘肃省临夏县。
上诉人甘肃林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临夏市人民法院(2021)甘2901民初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夏市人民法院(2021)甘2901民初9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临夏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林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4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小娟
书 记 员 孟 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