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林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土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甘肃林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靖县国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2926执157号
申请执行人土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日,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路669号,身份证号:620524197512***1818。
被执行人*某某,男,汉族,生于***年2月20日,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高岭乡汪冲村桃圩组25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8号501室,身份证号:340826***02203418。
被执行人甘肃林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永靖县国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土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甘肃林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靖县国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甘2926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