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永顺路桥建筑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酒泉永顺路桥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81民初1560号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班,男,1983年2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男,1996年4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酒泉永顺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经济开发工业园区昌盛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玉门市。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酒泉永顺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志宏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杨旭炜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