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拟稿纸
签发:
审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拟稿人:**
附件:
拟稿单位:执行庭
校对:付容
案号:(2022)甘0981执1351号
2022年12月8日封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981执1351号
申请执行人:酒泉永顺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区昌盛北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670833220E。
被执行人:玉门市荣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098658918X。
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酒泉永顺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门市荣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甘0981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玉门市荣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酒泉永顺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案件款1649453.6元,并承担执行费188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经查询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被执行人玉门市荣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于2022年12月7日将被执行人玉门市荣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鉴于本案目前无执行条件,案件执行情况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付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