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玉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0981执13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0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玉门市花海镇中渠村5组24号,公民身份号码:6221011967********。
被执行人:酒泉永顺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门市新市区经济开发工业园区昌盛路北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670833220E。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酒泉永顺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玉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玉市劳人仲调字(2023)04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0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46500元及相应利息。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46500元。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玉市劳人仲调字(2023)042号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