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洲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新洲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山湖庄园景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084执5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洲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翟崇元。
被执行人:扬州市山湖庄园景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江苏新洲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山湖庄园景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洲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山湖庄园景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且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洲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
因此,本案本次执行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084民初54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剑
审判员***
审判员*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