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洲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行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084民初6263号
原告: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行,住所地高邮市武安路196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该行员工。
被告:***,男,1974年3月1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告:***,男,1974年5月21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告:江苏新洲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丁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其富,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行与被告***、***、江苏新洲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