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洲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新洲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奥特钢结构有限公司、孙富祥加工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执22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洲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翟崇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市奥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
法定代表人:孙富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孙富祥,男,1970年10月30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江苏新洲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奥特钢结构有限公司、孙富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继续找被执行人协商解决,请求本院继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终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20)苏1084民初28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剑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张玉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邱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