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洲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新洲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海达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1084民初5427号
原告:江苏新洲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洲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高邮镇丁庄村。
法定代表人:翟崇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厦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武安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海达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达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新洲公司与被告兴厦公司、海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10月15日,原告新洲公司为被告海达公司建设钢结构,总工程款156万元,已支付117万元,经扣除税收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尚欠工程款293916元一直未予给付,导致原告诉讼。现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兴厦公司、海达公司于2018年1月7日前向原告新洲公司支付工程款253916元,原告新洲公司自愿放弃工程款4万元(上述款项汇至:高邮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高邮海潮支行,账号:11×××91。)。
二、其他无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8920元、减半收取计446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223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高琴
人民陪审员黄玲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