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1民终2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经济开发区。
原审第三人:句容兴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经济开发区玉清广场西侧锦绣句容K幢613号。
诉讼代表人:费宁龙,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句容兴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21)苏1183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姜 玲
审判员 宋 涛
审判员 张玉宽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旻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