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兴龙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句容兴龙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83民初4585号之一 原告:***,男,195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开发区。 被告:句容兴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玉清广场西侧锦绣句容K幢613号。 诉讼代表人:***,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句容兴龙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