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港机重工有限公司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位于武汉市汉阳区倒口南村12号房屋的产权归港机公司所有,***去世后,***、***既未与武汉港机厂或港机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亦未办理过承租人变更登记手续,上述房屋并未确定新的承租人。现林双九、***起诉要求港机公司和荣达公司向其给付上述房屋的拆迁补偿款300000元,但***、***既不能证明其为上述房屋的产权人,亦不能证明其为上述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其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