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港机重工有限公司

***与武汉港机重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7民初1013号
原告:***,男,195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武汉港机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冰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武汉港机重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员桂琳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