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执保885号
申请人:山东宏祥化纤集团有限公司(现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陵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崔占明
被执行人:酒泉市恒业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翠英
被执行人:***,男,汉族,1946年9月出生,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宏祥化纤集团有限公司(现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酒泉市恒业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酒泉市恒业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宏祥化纤集团有限公司(现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酒泉市恒业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徐一超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海宁
书 记 员 邢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