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德州妙理新能源有限公司、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执恢55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妙理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临齐街道办事处马厂街农发行家属院。
法定代表人:高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崔占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妙理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中,收到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书及执行依据。依据生效的(2022)鲁14民终1071号民事判决书德州妙理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屋顶维修费用7226550元,德州妙理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100000元、评估费110000元,共计210000元,德州妙理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电费用68415.5元。因本案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故被执行人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债务抵销。
本院认为,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申请抵销,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2)鲁1403执恢55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玉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秋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