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执保464号
申请人: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崔占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永合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共赢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张宝泉,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陕西永合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啤林区。
法定代表人:陈永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永合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共赢分公司、陕西永合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陕西永合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共赢分公司、陕西永合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陕西永合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共赢分公司、陕西永合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金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丁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