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403执保1248号
申请人: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688296427G。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颜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6年12月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身份证号:3714261976********。电话:13869******。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