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403执保1273号
申请人: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688296427G5-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3月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
申请人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403民初1097号民事调解书,于执行前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280616.1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280616.1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