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03民初2483号
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兴杰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福星街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州陵城区陵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文兴路永乐北街交叉路口东北角恒大滨河左岸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郑家寨镇李五清村123号,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兴杰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兴杰纸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兴杰纸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兴杰纸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