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执45号
申请执行人:齐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祝阿镇小周村。
法定代表人:宗华明,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彬,齐河华店法律服务所。
被执行人:山东发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东盟国际生态城东盟文化中心三层。
法定代表人:林玉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齐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发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4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山东发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分两期偿还申请执行人齐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项852,628.65元及利息。2022年4月22日,申请执行人齐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济南仲裁委员会(2020)济仲裁字第2061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波
审判员 赵宝栋
审判员 李战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