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306号之一
申请人:齐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宗华明,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齐河华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福建泉州协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吴进才,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8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
申请人齐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泉州协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齐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泉州协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64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齐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福建泉州协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64000元。
案件申请费660元,由申请人齐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文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安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