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县沃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泉州协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306号之三
保全申请人:齐河县沃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祝阿镇小周村。
法定代表人:宗华明,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齐河华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福建泉州协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海星街海星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吴进才,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8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
保全申请人齐河县沃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福建泉州协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2021)鲁1425民初30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已查封被申请人福建泉州协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64000元。保全申请人齐河县沃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齐河县沃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福建泉州协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文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安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