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306号之二
原告:齐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祝阿镇小周村。
法定代表人:宗华明,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齐河华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泉州协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海星街海星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吴进才,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77年8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
原告齐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泉州协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原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能主动和解,原告愿意主动撤诉,应当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泉州协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齐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文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安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