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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7**时与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民初7417号
原告:**时,男,199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黄埭中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钱明东,总经理。
原告**时诉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会交纳诉讼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 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牧云
书 记 员  陆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