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8204号
原告:成都凌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办事处驿都大道。
法定代表人:邹光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四川南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玉,四川南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启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5层25号。
法定代表人:郭利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谦,男,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凌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启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现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原告成都凌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凌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凌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1元,减半收取计535.5元,由原告成都凌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