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3432号
原告:四川省启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5层25号。
法定代表人:郭利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岚,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蜀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清马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党飞,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北京市竞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蕾,北京市竞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启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蜀塔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四川省启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省启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启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蜀塔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0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5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5500元,由原告四川省启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红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万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