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8民初2849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14日,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告:四川省启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5层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34831531。
法定代表人:郭利民。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10日,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告:温世英,女,汉族,生于1966年2月26日,住四川省兴文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启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温世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范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