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11民初2785号
原告:**,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攀枝花市西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3071100014。
被告:四川省启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5层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34831531。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启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