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丽泽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丽泽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凯莱名士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19369号
原告: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78号B座五层5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苗苗,北京市华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凯莱名士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八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唐文磊。
原告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凯莱名士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洁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妍